近日,某演員在拍戲期間穿著有肩章、臂章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直播帶貨,推銷電子產品,這一行為引發爭議。被網民舉報后,警方已介入處理。該演員隨后發布道歉視頻,稱穿的警服是“劇組拍攝專用戲服”,承認不應該穿著此類服裝分享相關視頻和直播。然而,公眾對此并不滿意,質疑其道歉缺乏誠意。
警服是執法權威的象征,不應被用作流量道具。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影視制作單位和文藝團體因拍攝、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時,必須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并嚴格保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
公權力不容消費,警服不應成為商業活動的背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