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對象惡意隱瞞疾病是否合法需要分情況討論,在婚姻關系中,惡意隱瞞重大疾病是不合法的,而在戀愛關系中,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例如,患有艾滋病、梅毒等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分裂癥等有關精神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并且,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法律對于戀愛對象惡意隱瞞疾病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因為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相對較為寬松和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如果隱瞞的疾病具有傳染性,且因隱瞞行為導致對方感染疾病,損害了對方的身體健康,那么隱瞞方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