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認定旺仔小喬欺詐需考慮這些因素 律師分析關鍵點!近日,話題“旺仔小喬被榜一大哥起訴”沖上熱搜。網紅“旺仔小喬”的粉絲“別難過”發布律師函,要求“旺仔小喬”等人全額返還充值打賞款項共80余萬元。
此前,“旺仔小喬”曾擁有超過兩千萬粉絲,原計劃于8月在上海開辦演唱會,但由于其為“蒙面演唱會”且全程不露臉等情況引發質疑。7月26日,“旺仔小喬”發布道歉信,同日該演唱會宣布因藝人身體原因延期。7月29日,“旺仔小喬”多個社交平臺主頁顯示為禁止關注狀態。
粉絲“別難過”曾發布圖文稱,一周內刷了二十幾個“華子”(嘉年華,約3000元人民幣)。圖片顯示,在嘉年華禮物榜中,他排行第二,贈送數量24個。由于“別難過”打賞金額高,被網友稱作“榜一大哥”。
據“別難過”7月31日公開發布的律師函顯示,他于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喬”粉絲團,因主播在直播過程中聲稱“消費升至20級燈牌可添加私人微信”誘導打賞,他基于對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持續向平臺充值并打賞。然而,“旺仔小喬”一方僅在平臺后臺與他聯系,并多次表示“多幫我看看男廳、多看看女廳簽約歌手”“我開演唱會的時候你別坐第一排了你來坐我頭上”;向委托人承諾提供演唱會門票;保證過年期間線下見面、提供簽名等。
“別難過”基于對旺仔小喬方承諾的信任以及對獲得簽名、線下見面、演唱會門票等的合理期待,累計向平臺充值人民幣80余萬元,其中50余萬元充值款項全部用于在主播直播間打賞消費(打賞至賬號“旺仔小喬”“小喬旺仔”)、剩余30余萬元充值款項用于語音廳的打賞消費。截至發函日,“旺仔小喬”方未履行任何一項承諾。
律師函稱,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旺仔小喬”方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性誘導消費行為。要求旺仔小喬方立即向“別難過”全額返還充值打賞款項;立即停止以虛假承諾誘導用戶打賞的行為;于律師函送達之日起5日內與律師取得聯系。如“旺仔小喬”方不履行上述義務也未回復律師函,“別難過”將通過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從現有信息看,“榜一大哥”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打賞行為應有正常認知,雖網紅未兌現承諾,但難以判定打賞是“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據此,網紅的行為難以構成民法上的欺詐,更傾向于普通的民事違約行為。
趙良善表示,目前對于直播打賞的性質,判罰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間接認可了打賞行為的贈與性質。如從贈與角度看,如果“榜一大哥”能提供證據證明網紅確實承諾了特定服務,且打賞80萬元的行為與這些承諾直接相關聯,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榜一大哥”可以網紅未履行贈與中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并返還打賞款項。
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若“旺仔小喬”在直播中確實承諾了達到一定金額可以加微信、提供演唱會門票等卻未兌現,且“榜一大哥”是基于這些承諾才進行高額打賞,那么可認為“旺仔小喬”主觀上有欺騙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行為,導致“榜一大哥”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認識做出打賞決策,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不過,若“旺仔小喬”有履行承諾的能力,只是尚未兌現,也有觀點認為難以構成民法上的欺詐,更傾向于認定為普通的民事違約行為。
要最終認定欺詐,還需考慮網紅作出承諾時,打賞者是否因這些承諾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此處分財產等因素。如果能夠認定構成欺詐,榜一大哥作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打賞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要求返還打賞金額。
過去曾發生過類似的要求返還打賞款項的訴訟,對于打賞行為的性質認定不一。2024年3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該案中,一男子向女主播打賞約6萬元,要求主播退還打賞金額。法院認為,男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驗,應當對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有一個理性的判斷,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2025年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該案中,男子打賞女主播約25萬元,轉賬約4萬元,雙方有曖昧聊天,后男子發現女主播已婚已育,要求撤銷贈與。二審法院認為,男子在平臺對主播的打賞行為及轉款行為“并非基于欣賞其直播表演,而主要基于倆人私下曖昧關系的贈與行為”,最終判決主播返還男子金額約8萬元。
近年來,因網絡打賞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但打賞款項并非均可支持返還。關于主播獲取的款項是否能夠主張返還,應基于打賞者與主播之間的具體關系認定。如雙方有超出正常范圍的接觸,且打賞款項遠高于一般打賞金額,則應認定為贈與合同。在此情況下,打賞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如打賞行為是偶發性的,打賞者與主播之間并無不當接觸,且款項亦符合一般打賞標準,不存在肆意揮霍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服務合同,一般不支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