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生但非親生的子女(即法律上無血緣關系的子女),其繼承權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撫養該子女,且未進行親子鑒定否定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則該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依法享有與其他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在此情況下,即使該子女與丈夫無生物學血緣關系,只要未通過法定程序否認親子關系,法律仍承認其為配偶的子女,具備第一順位繼承人資格。
如果事后通過親子鑒定等方式確認該子女非親生,并依法解除了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則該子女不再具有基于血緣或擬制血緣關系的繼承權。此時,該子女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除非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明確給予其遺產份額。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均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只要能夠證明存在親子關系(如通過出生證明、DNA鑒定、法院認定等),非婚生子女即可依法參與遺產繼承,且權利不因父母婚姻狀況而受影響。
例如,在2025年公布的泰州姜堰法院案例中,一名7歲非婚生子小明(化名)成功主張對生父房產的繼承權,法院判決其他繼承人向其支付應得份額的折價款,明確指出“非婚生子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法律基礎與爭議
民法典將繼承權中的“子女”范圍明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一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基本人權的保護,強調“孩子無過錯”,不應因父母的婚姻狀態而剝奪其合法權益。
盡管存在社會爭議,認為賦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繼承權可能影響婚姻忠誠度或損害原配家庭利益,但司法實踐和主流法律觀點堅持血緣關系和事實撫養關系作為繼承權的核心依據,而非道德評價。
此外,非婚生子女雖享有繼承權,但也需履行相應義務,如在特定條件下承擔贍養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是否主張權利、能否獲得遺產,還受遺囑安排、遺產范圍、其他繼承人協商等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