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不一定沒有補償金,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通常沒有經濟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依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例如工作場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威脅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以此為由辭職可獲得補償。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克扣工資、拖延發放工資等,勞動者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應給予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此為由主動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例如規定加班無加班費等違法條款,勞動者因此主動辭職可獲得補償。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辭職可獲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可獲得經濟補償。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并且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協議支付相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動離職不一定沒有補償金,以下6種情況下,單位必須給補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環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如沒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嚴重威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主動離職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約定支付加班費等情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主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若未履行該義務,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動辭職,可獲得相應補償。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例如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存在不合理的罰款制度,或者規定加班無加班費等違法內容,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勞動者因此主動辭職的,單位需支付補償。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在勞動者處于危難之際乘人之危使其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發現后辭職可取得補償。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并且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